股東提名程序
股東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序

按照澳優之公司章程大綱 (「公司章程大綱」) 條款第85條:「如果沒有董事會的選舉建議,除在會議上辭職的董事外,任何人沒有資格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選為董事,除非有權參加並在會議上投票的一位股東(非被提議擔任董事的股東)簽署通知,通知內容為該股東希望提議一位人選參加選舉,同時還要有被提名人選願意擔任董事的簽名通知,這些通知應當存放在公司總辦事處或註冊機構,通知的期限為至少7天。(如果通知提交在召開任命董事的全體股東大會通知發出之後)存放這些通知的期限為發出召開任命董事的全體股東大會通知之後的日期開始,至該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7天。」

因此,若澳優之股東於澳優股東周年大會 (「股東周年大會」) 欲提名一位人士為澳優之董事,以下文件必需在公司章程大綱條款第85條內所述期間內妥善地交到澳優在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提呈公司秘書:

  1. 其欲於股東周年大會上動議一項決議案選舉提名人為澳優董事之意向通知書;
  2. 被提名人已簽妥之通知書,證明其願意被提名;
  3.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需予披露提名人之資料;及
  4. 被提名人同意其個人資料被披露之書面同意書。


*中文譯本僅供參考,文義如與英文本有異,概以英文本為準。